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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何国杰与于新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国杰,于新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110号原告何国杰,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于新磊,住址山东省海阳市。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国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15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428.75元,由原告负担;保全费80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寇襄宜(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