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何国杰与于新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国杰,于新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110号原告何国杰,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于新磊,住址山东省海阳市。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国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15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428.75元,由原告负担;保全费80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寇襄宜(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