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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泉民二初字第00742号-1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牡丹支行与常文彪、庞敬玉信用卡纠纷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牡丹支行,常文彪,庞敬玉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二初字第00742号-1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牡丹支行被告:常文彪被告:庞敬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牡丹支行与常文彪、庞敬玉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崔保山审 判 员  胡学亮人民陪审员  李世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