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经民初字第00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王六顺与王荣生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六顺,王荣生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经民初字第00418号原告王六顺。委托代理人王生海。被告王荣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六顺与被告王荣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六顺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六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六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六顺负担。审判员 任荣兴二○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一五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余 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