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泾民初字第00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罗某某诉袁某甲、郭某某、袁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袁某甲,郭某某,袁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泾民初字第00289号原告罗某某,男,汉族,村民。委托代理人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某甲,男,汉族,村民。被告郭某某,女,汉族,村民,系被告袁某甲之母。被告袁某乙,女,汉族,村民,系被告袁某甲之妹。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袁某甲、郭某某、袁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权所作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8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罗某某承���。审 判 长 陈文英人民陪审员 樊小民人民陪审员 孔军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