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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08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北京富通供热有限公司与张先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富通供热有限公司,张先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8021号原告北京富通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西长沟村村委会北260米。法定代表人蔡朝晖,经理。委托代理人佟久茹,女,1977年11月28日出生。被告张先,男,56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富通供热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先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富通供热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张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富通供热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张先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富通供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富通供热有限公司承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何双全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金英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