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刑执字第1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员玉保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员玉保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洛刑执字第1095号罪犯员玉保,男,197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陕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西监狱服刑。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于二ΟΟ八年四月二十五日作出(2008)湖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员玉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曾减刑一次,共减刑一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西监狱于二Ο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西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个工作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该名罪犯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被告人员玉保于二ΟΟ一年四月二十日,伙同霍××等人驾驶三轮摩托车窜至三门峡市建设路东段,采取翻窗入室等手段进入市医药公司,盗窃芬必得、阿莫西林胶囊、美宝等27种药品共10余箱,作案价值57546元;二ΟΟ七年六月二日,员玉保窜至陕县运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将该公司检测车间的一台格力KR23型空调外挂主机盗走,作案价值936元。罪犯员玉保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至本次提请减刑确定的考核截止日期2015年2月20号,共受表扬8次,被评为罪犯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间隔期内改造评审档次次数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6/2。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该名罪犯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个工作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员玉保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员玉保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二ΟΟ七年八月八日起至二Ο一五年十一月七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强审判员 王 伟审判员 刘长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争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