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38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张广清与马永元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广清,马永元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3852号原告:张广清,男。委托代理人:陶冶,宿州市埇桥区灰古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永元,男。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张广清诉被告马永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广清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广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广清负担。审判员 许海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 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