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张湾执字第00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湖北翔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罗向军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翔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罗向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张湾执字第00321号申请执行人湖北翔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东岳路**号。法定代表人吕国庆,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琴,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执行人罗向军。申请执行人湖北翔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罗向军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湖北翔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7日以本院作出的(2014)张民二初字第00343号民事判决书为依据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支付湖北翔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面积补差款的违约金3846元;2、案件受理费5元;3、申请执行费50元;共计390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罗向军于2015年5月19日一次性向申请执行人湖北翔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3851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张民二初字第003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怀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