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执字第3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留栓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留栓,王兵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306-1号申请执行人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李丙强,理事长。被执行人王留栓,男,195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执行人王兵营,男,198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间市人民法院(2014)河民初字第271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留栓的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青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建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