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桐民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孙关木与邓元贵、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关木,邓元贵,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桐庐县城南街道下轮汽车用品商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桐民初字第72号原告:孙关木。委托代理人:洪珠。委托代理人:赵明、华芳芳。被告:邓元贵。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负责人:项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奚来玉、原香微。被告:桐庐县城南街道下轮汽车用品商行。经营者:吴锡荣。原告孙关木与被告邓元贵、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桐庐县城南街道下轮汽车用品商行(以下简称汽车用品商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楼柯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洪珠、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原香微、被告汽车用品商行经营者吴锡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邓元贵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2014年8月9日16时许,邓元贵驾驶浙A×××××号重型自卸货车沿富春路由南向北行驶,途径桐君街道富春路社险办门口与前方原告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经桐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邓元贵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受伤后立即被送往桐庐县中医院进行救治。原告伤情经医院诊断为脑震荡、左侧多发性肋骨骨折等。原告后经杭州华硕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交通事故十级伤残。原告现诉至法院,诉请如下:一、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7884.68元中的41243元。2、被告汽车用品商行对交强险赔偿不足部分按事故责任承担6641.68元。3、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险责任限额内对被告汽车用品商行应承担部分承担赔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汽车用品商行承担。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1、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及邓元贵承担全部责任的事实。2、门诊病历、出院记录,证明原告因事故受伤及治疗情况。3、医疗费发票、用药清单,证明原告因事故发生的医疗费损失。4、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证明原告因事故导致十级伤残和护理期限、营养期限以及鉴定费损失。5、户口本,证明原告系非农业户口的事实。6、车辆修理费发票,证明原告因事故支付的车辆修理费。7、交通费,证明原告因事故产生的交通费。8、保单(复印件),证明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系事故车辆的保险人。9、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证明事故车辆驾驶员及所有人的情况。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答辩称:对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及责任认定没有异议,事故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是事实。我公司要求车主提供事故车辆有效的年检信息和驾驶员的从业人员资格证,否则商业险不予理赔。我公司不承担鉴定费、诉讼费。医疗费要求扣除15%的超医保用药,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认可20元每天,护理费认可50元每天,对残疾赔偿金、修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异议,交通费认可300元。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提供的证据:1、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原告伤残等级经重新鉴定的事实。2、商业保险条款,证明驾驶营运车辆的驾驶员必须具有相应的从业人员资格证,否则商业险不予理赔,且鉴定费、诉讼费、非医保用药不属商业险理赔范围。被告汽车用品商行答辩称:对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及责任认定没有异议。邓元贵是我商行聘用的驾驶员,车辆属于商行所有。事故发生后,我商行已垫付原告7000元,发票都在原告处。被告汽车用品商行未提供证据。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1、2、5、6、8,两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3,两被告对医疗费发票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有几张门诊发票没有相应的门诊病历对应,无法确定与本次事故的关联性,对医疗费总金额14637.68元没有异议。因两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医疗费存在不合理之处,故本院对原告证据3予以认定。对于原告的证据4,两被告对伤残等级没有异议。本院对原告证据4予以认定。对于原告的证据7,两被告对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根据原告就诊情况认可交通费300元。对于原告的交通费,本院根据原告就医情况予以酌定。对于原告的证据9,两被告对行驶证没有异议。本院对原告证据9予以认定。对于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的证据1-2,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9日16时许,邓元贵驾驶浙A×××××号重型自卸货车沿富春路由南向北行驶,途径桐君街道富春路社险办门口与前方原告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经桐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邓元贵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到桐庐县中医院治疗,共住院11天,支付医疗费14637.68元。原告后自行委托杭州华硕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等级、护理期限和营养期限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原告构成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护理期限30日(1人护理),营养期限45日。原告花费本次鉴定费1800元。原告另支付二轮电动车修理费300元。本案审理过程中,根据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的申请,本院委托浙江迪安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重新鉴定,鉴定意见为:原告构成交通事故十级伤残。另查明,邓元贵系被告汽车用品商行雇佣的驾驶员,邓元贵驾驶的浙A×××××号重型自卸货车属于被告汽车用品商行所有,该车在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且投保了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后,被告汽车用品商行已支付原告7000元。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部分,由事故的过错方按所负的交通事故的过错程度来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本次事故邓元贵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邓元贵系受被告汽车用品商行雇佣以及邓元贵驾驶的车辆在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故对于原告因本次事故产生的合理损失,应先由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保险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汽车用品商行承担。原告主张的医疗费14637.6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50元、营养费1350元、残疾赔偿金20196.5元、护理费3658.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车辆修理费300元,数额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的交通费,根据原告就诊时间和地点,本院酌定为300元。原告主张的鉴定费1800元系其诉前单方委托鉴定的费用,由原告自行承担。综上,本院确定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含非医保费用),残疾赔偿金20196.5元、护理费3658.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300元和车辆修理费300元,合计39455元。因原告已领取被告汽车用品商行支付的7000元,故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尚需支付原告32455元。该扣除款7000元,被告汽车用品商行可与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自行结算。原告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的损失即医疗费4637.6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50元、营养费1350元,合计6537.68元,由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孙关木因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39455元(含非医保医疗费用),扣除被告桐庐县城南街道下轮汽车用品商行已支付的7000元,尚需支付3245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孙关木因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6537.6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孙关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桐庐县城南街道下轮汽车用品商行承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楼柯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孙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