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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商初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曲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孔德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商初字第303号原告曲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曲阜市大同路南首,组织机构代码:78076701-7。法定代表人路伟,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孔鲁鲁,该社员工,特别授权。被告孔德建,男,197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曲阜市古城大街西6胡同46号,身份证号码:370823197211290719。被告张翠萍,女,197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曲阜市古城大街西6胡同46号,身份证号码:370881197406290720。系被告孔德建之妻。被告杨玉真,女,196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曲阜市古城东5胡同25号,身份证号码:370823196909290740。被告马传宝,男,196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曲阜市古城东5胡同25号,身份证号码:370823196812252510。系被告杨玉真之夫。被告杨学,男,198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曲阜市古城大街西9号,身份证号码:370881198908160736。被告李秀连,女,198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曲阜市小雪镇西雪村东十胡同5号,身份证号码:370881198809175326。系被告杨学之妻。被告周汇川,男,198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曲阜市好德街德化胡同17号,身份证号码:37088119830822031X。被告李慧,女,198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曲阜市建设路7-231号。系被告周汇川之妻。原告曲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孔德建、张翠萍、杨玉真、马传宝、杨学、李秀连、周汇川、李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曲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孔 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尊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