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行初字第00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陈艳生与北京市公安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艳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东行初字第00434号起诉人陈艳生,男,1962年7月21日出生。本院收到起诉人陈艳生诉被起诉人北京市公安局的行政起诉状。起诉人诉称,其原为北京市公安局内部单位保卫局(以下简称内保局)的干警。2002年8月29日,起诉人收到内保局的《辞退通知书》,将起诉人予以辞退,其原因是起诉人收到当事人赠与的价值一千元的钱物。起诉人当即表示异议,并于五日内向被起诉人提出书面申诉,但直至今日,无任何答复。起诉人认为,被起诉人负有书面答复起诉���申诉的法定职责,十多年来,起诉人申诉不止,被起诉人消极不作为,严重侵犯了起诉人的申诉权利,故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起诉人履行法定职责,对起诉人的申诉予以书面答复。经审查,本院认为,公民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公民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起诉人陈艳生不服内保局对其作出的辞退决定向被起诉人北京市公安局提出申诉,要求撤销该辞退决定。因辞退决定和相应的申诉处理行为均系行政机关的人事行政管理措施,不是可诉的行政行为,故起诉人陈艳生的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对其起诉,本院依法应裁定不予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陈艳生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邹 密审 判 员 李贺霞人民陪审员 顾 兵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高高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