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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08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北京天兴和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张宏武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0845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天兴和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宏武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