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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沧民终字第1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刘杰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刘杰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沧民终字第10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御河路**号。负责人:黄玉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玉刚,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梅茹彦,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杰。委托代理人:吴圈池,河北一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不服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2014)河民初字第20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依法改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二十天内一次性给付被上诉人刘杰本人及标的车(冀J×××××)、三者车(冀R×××××、冀J×××××)所有损失共计20000元。打入被上诉人刘杰指定账户:户名吴圈池,开户行:工商银行河间曙光行,账号:62×××56;二、本次事故双方再无其他任何纠纷。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748元减半收取374元由被上诉人刘杰负担。双方当事人同意经在调解笔录上签字调解即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长  郭景岭审判员  胡希荣审判员  李 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