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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兰民初字第00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留仁与杨水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留仁,杨水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兰民初字第00722号原告李留仁,男,1966年1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兰考县。被告杨水安(又名杨大安),男,1979年10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兰考县。原告李留仁与被告杨大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郭新社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留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大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留仁诉称,被告杨大安在孟寨乡虎羊寨村××一个板材厂,在2013年被告购买原告的杨树皮,未支付货款。2013年8月20日被告为原告打一份欠条,欠原告16410元货款,2013年11月22日被告支付原告4000元,下欠12410元,经原告多次追要无果。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2410元。被告杨大安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杨大安在兰考县××一个板材厂,2013年被告购买原告的杨树皮,未支付货款。2013年8月20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原告货款16410元。2013年11月22日被告杨大安支付给原告李留仁货款4000元,下欠原告货款1241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提交的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条一份及原告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杨大安欠原告李留仁货款未还是产生纠纷的主要原因。对原告李留仁要求被告杨大安偿还货款本金1241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大安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清偿欠原告李留仁货款1241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元,由被告杨大安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郭新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张来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