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郭福钧与徐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福钧,徐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00015号申请执行人郭福钧,男,1970年2月4日生,满族,干部。被执行人徐思,男,无职业。本院在执行郭福钧与徐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徐思现已判刑入狱,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2014)西民一初字第001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德丰审判员 张百合审判员 田立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