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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郭福钧与徐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福钧,徐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00015号申请执行人郭福钧,男,1970年2月4日生,满族,干部。被执行人徐思,男,无职业。本院在执行郭福钧与徐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徐思现已判刑入狱,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2014)西民一初字第001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德丰审判员  张百合审判员  田立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