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濮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王顺花与肖海法、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顺花,肖海法,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濮民初字第10号原告王顺花,女,197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翟志峰,濮阳县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肖海法,男,198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肖万修,男,198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高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莉臻,该公司员工。原告王顺花诉被告肖海法、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华安财险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顺花委托代理人翟志锋,被告肖海法委托代理人肖万修,被告华安财险濮阳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马莉臻到庭参加所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顺花称:2013年11月13日19时30分,被告肖海法驾驶豫J331**号轿车沿濮梨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濮阳县采油四厂东门西100米处,与由北向南步行横过公路的受害人马XX相撞,造成马XX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马XX被送往徐镇卫生院抢救,因伤势过重,转入濮阳市油田总医院抢救后经治疗无效于2013年11月24日死亡。濮阳县公安局交警队作出事故责认定书,被告肖海法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经查,该事故车辆在华安财险濮阳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现原告请求被告华安财险濮阳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丧葬费等各项费用120000元。被告肖海法辩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属实,对事故责任认定书无异议,我的车在华安财险濮阳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这个事故车原车主为张XX,但是卖给了我,有买卖协议,没有办理过户手续。被告华安财险濮阳中心支公司辩称:该事故发生后,司机未向我公司报案且肖海法在没有获取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该车造成事故,根据交强险条例规定,应该由驾驶员自己承担,我公司不予赔偿,该事故车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属实。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医疗费发票有异议应当提供原件,因为原件有可能通过其他途径报销。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13日19时30分,被告肖海法驾驶豫J331**号轿车沿濮梨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濮阳县采油四厂东门西100米处,与由北向南步行横过公路的受害人马XX相撞,造成马XX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马XX被送往徐镇卫生院抢救,因伤势过重,转入濮阳市油田总医院抢救后经治疗无效于2013年11月24日死亡。濮阳县公安局交警队于2013年12月10日作出濮县公交认字(2013)第1300391号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肖海法未获得驾驶资格,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马XX负事故的同等责任。该事故车辆豫J331**号车在华安财险濮阳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现原告请求被告方赔偿原告医疗费41510.5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营养费200元,死亡赔偿金169506.8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丧葬费18979元,护理费795.64元,共计249281.44元,原告方主张120000元。本院认为:此次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已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对该事故责任认定书本院予以采信。被告肖海法驾驶车辆行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马XX受伤住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该事故车辆登记车主是张XX,现该车已卖给肖海法,未办理过户手续,实际车主为肖海法,应由肖海法在其侵权责任范围内对原告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华安财险濮阳中心支公司作为事故车辆的承保方,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后享有追偿权。原告方请求的丧葬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49281.44元,但原告只要求赔偿12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案经调解无果,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王顺花丧葬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2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被告肖海法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应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间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的,应当自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否则按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程美玲审判员 :高文英陪审员 :李功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曹胜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