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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民初字第9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漳州市泰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许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漳州市泰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许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初字第925号原告漳州市泰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漳福路40号2幢701室,组织机构代码58959353-0。法定代表人戴瑞海,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戴阿强,福建勉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伟,男,198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长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漳州市泰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许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漳州市泰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漳州市泰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依法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漳州市泰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艺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梁晓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