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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执字第1701-17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蔡玉梅与广州合银广场发展有限公司仲裁2015执1702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忠,蔡玉梅,姚凯,朱婉萍,周莉茗,广州xxxx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执字第1701-1705号申请执行人:李忠,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申请执行人:蔡玉梅,住河南省信阳市狮河区。申请执行人:姚凯,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申请执行人:朱婉萍,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申请执行人:周莉茗,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上述申请执行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龙英,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申请执行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美玲,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州xxxx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程晶,该公司总经理。李忠、蔡玉梅、姚凯、朱婉萍、周莉茗与广州xxxx发展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五案,广州市仲裁委员会作出(2015)穗仲案字第x号、第x号、第x号、第x号、第x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广州xxxx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管辖区域内有可供执行财产。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上述五案指定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洁靖审判员  刘卓江审判员  刘 皓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新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