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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1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丁顺林与孙晓鹏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顺林,孙晓鹏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1222号原告丁顺林。被告孙晓鹏。本院在审理原告丁顺林诉被告孙晓鹏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丁顺林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顺林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莉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桂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