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雄民初字第0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原告王章乱、霍贺英与被告华北油田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章乱,霍贺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北油田分公司第二采油厂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雄民初字第0292号原告王章乱,男,汉族,1952年7月18日出生,住河北省雄县,系受害人王涛之父。原告霍贺英,女,汉族,1957年3月26日出生,住河北省雄县,系受害人王涛之母。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北油田分公司第二采油厂(以下简称华北油田分公司)。负责人王万迅,该厂厂长。地址:河北省霸州市南孟镇。委托代理人王普权,河北华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英杰,河北华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章乱、霍贺英与被告华北油田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章乱、霍贺英及被告华北油田分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普权、王英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章乱、原告霍贺英诉称,2002年08月25日早6时左右,二原告的独生儿子王涛与尹瑞臣、李国瑞、孔炳臣四人在刘金生苗木基地浇地时王涛扛铝管不慎被被告的高压线电击,经抢救无效死亡。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赔偿,被告至今未给付,原告失去亲生独子非常痛苦,致使精神受到莫大的打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182040元、丧葬费2126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33092元共计486398元。被告华北油田分公司辩称,首先,原告的起诉已超诉讼时效。原告之子于2002年8月25日触电死亡,根据法律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一年,本案原告曾在2002年9月就此事起诉过答辩人上级单位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北油田分公司,但其在2003年6月申请撤回了起诉,此后原告再未向答辩人或答辩人上级单位主张过权利,故原告本次起诉早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其诉讼请求不应支持。其次,答辩人没有法律上的赔偿责任。1、答辩人电力设施符合法律规定的标准,该电力设施名称为“岔八十区1607线”,负载电压为6千伏,国家技术监督局、建设部发布的《66千伏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规定,3-10千伏导线与地面的最小距离为5.5米,本案中事发地高压线距离地面最近距离为5.73米,符合国家法定标准高度,答辩人无过错;2、根据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规定,事故地为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在该地区内进行工程及作业须经过县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的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才能进行,河北省《实施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办法》对此亦作出了相同的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在2003年1月15日对本案的行为进一步答复为属于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责任。原告之子当时在高压线下的苗圃基地扛铝管作业的行为本身就是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故答辩人不应承担责任。综上,原告起诉要求赔偿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02年8月25日早6点左右,二原告之子王涛与同村村民尹瑞臣等人前往刘金生种植的苗圃基地进行浇地,王涛在扛铝管作业时不慎触到被告华北油田分公司所有的高压线上,致王涛触电身亡。另查明,一、原告于2003年曾就本案提起诉讼,于2003年6月18日撤回起诉;二、王涛死亡前与刘金生系雇佣关系,事发后二原告已在刘金生处得到赔偿款7万元。上述事实,有(2003)雄民初字第00858号民事裁定书、冀中公安局霸西分局出具的现场勘查笔录、证人证言及庭审笔录证实。本院认为,公民有维护自身权益的权利,但亦应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二原告自2003年撤诉后距今已十余年,亦未提供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相关证据,故本院依法认定原告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章乱、霍贺英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596元由二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子勋审判员 张雨兰审判员 常忠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智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