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来执字第002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陈某与张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来执字第00273-1号申请执行人:陈某,学生。被执行人:张某,农民。申请人陈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抚育费纠纷一案,申请人陈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来民一初字第014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强制执行该份判决书确认的张某给付1500元的教育费及诉讼费4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号为(2015)来执字第00273号执行案件。同年4月2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张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张某于2015年5月7日、5月19日主动履行了全部执行款1540元及执行费50元。另本案判决张某给付陈某的2014年抚养费3000元,也于2014年9月26日全部执行到位,已被申请人领取。该份判决申请人陈某的抚养费给付到18周岁止,经查陈某于2015年1月6日已满18周岁。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来民一初字第01462号民事判决书的强制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唐明翠审 判 员 郭跃才代理审判员 陈 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房云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