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执字第1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杨平安故意杀人罪,杨平安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平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1071号罪犯杨平安,男,196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蓬溪县人,小学文化。曾于1989年2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建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4年2月刑满释放。现在建阳监狱二监区四分监区服刑。本院于1998年11月11日作出(1998)南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平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2月11日作出(1998)闽刑终字第556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判对被告人杨平安犯故意杀人罪的量刑部分的判决;改判被告人杨平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1999年3月12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9月7日作出(2001)闽刑执字第43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03年8月27日作出(2003)闽刑执字第51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院于2006年6月15日作出(2006)南刑执字第80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09年7月2日作出(2009)南刑执字第106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于2013年1月31日作出(2013)南刑执字第32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5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平安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曾因违规于2013年11月8日因违反生活规范扣2分,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按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成绩良好。2012年12月至2013年5月因任应急小组成员履职共奖3分。积极参加劳动,从事服装生产平机工种,能较好完成任务。2012年、2014年评为监狱表扬,2013年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12月至2015年1月共获达标分18.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奖、扣分通知单,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8.2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年度监狱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平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03年8月27日至2016年11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利党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