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北执民字第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朱成甬与翁良钧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成甬,翁良钧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北执民字第446号申请执行人朱成甬,住宁波市江东区。被执行人翁良钧,住宁波市江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成甬与被执行人翁良钧[(2014)甬北商初字第987号]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北执民字第446号案件本次程序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元丰审 判 员 汪志平审 判 员 牛乃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徐晨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