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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执字第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罗利怀与防城港市交通战备机械施工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利怀,防城港市交通战备机械施工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字第87-1号申请执行人罗利怀。被执行人防城港市交通战备机械施工处。法定代表人黄洪东。本院在执行罗利怀申请执行防城港市交通战备机械施工处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中,于2015年5月8日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9077元。经申请执行人罗利怀确认,本案被执行人的义务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港民督字第5号支付令的执行(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葛译超审判员  张松昌审判员  张振慧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苏 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