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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刑追执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刘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刑追执字第00001号被执行人:刘某,男,196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山县人,大专文化程度,户籍住址安徽省霍山县。2013年8月30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合肥市第二看守所。本院在执行刘某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暂无法执行,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庐刑初字第00342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季汝成审判员  程徐林审判员  何晓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行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