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民一初字第012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一初字第01279-1号原告:朱某某。被告:卢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车牌号为沪BK33**、沪BL18**、沪BD89**、沪B940**的货车四辆及车牌号为沪MT95**的小型客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沈厚保二〇一五年五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