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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虞民初字第006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曹建君与顾金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建君,顾金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虞民初字第00625号原告曹建君。被告顾金兴。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建君诉被告顾金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建君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建君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建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64元,诉讼保全费231元,合计人民币395元,由原告曹建君负担。审判员  钱利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夏朦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