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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溪执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彭科申请执行杨万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溪执字第31-1号申请执行人彭科,男,生于1992年11月29日,汉族。被执行人杨万德,男,196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南溪罗民初字第300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杨万德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338元(大写:壹万零叁佰叁拾捌圆整)。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庆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