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栖城民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刘某与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栖城民初字第301号原告刘某,无业。被告衣某,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自行负担。审判员 杨林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丛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