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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启久民初字第00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陶炳昌与黄雨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炳昌,黄雨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启久民初字第00408号原告陶炳昌。委托代理人倪思东,启东市合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雨刚。委托代理人张伟,启东市公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陶炳昌与被告黄雨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3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许浩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5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陶炳昌的委托代理人倪思东,被告黄雨刚的委托代理人张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陶炳昌诉称,其一直在被告所承包工地上打工,双方于2015年2月18日结算工资,被告共结欠其工资13060元,被告于同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支付上述工资款,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上述工资款,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黄雨刚辩称,原告所提供的欠条系其本人所写,其确实欠原告工资款13060元。但该欠条所涉工资形成于2012或2013年,发生在其与妻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该笔欠款系夫妻共同债务,其愿意承担50%的还款责任。经审理查明,原告陶炳昌长年在被告黄雨刚处打工。2015年2月18日,原、被告双方进行结算,被告共结欠原告工资款1306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今欠陶炳昌工资壹万叁仟零陆拾元整”,并署名。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黄雨刚未支付上述工资款,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及原、被告的庭审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受法律保护。被告黄雨刚结欠原告陶炳昌工资款13060元的事实,由被告出具的欠条为证,且被告在庭审中认可该欠款事实,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资款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被告黄雨刚认为该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应追加其妻子为共同被告,但经本释明原告坚持仅要求被告承担还款义务;本院认为,被告结欠原告的债务是否系夫妻共同债务系夫妻之间内部法律关系,不能对抗外部第三人,而且被告黄雨刚未在本院规定的举证时间内提供证据证明案涉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故作为原告的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任何一方主张债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合同法》一百零九条,判决如下:被告黄雨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陶炳昌工资款人民币130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6元,依照法律规定减半收取6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黄雨刚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许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顾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