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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峄民初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周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峄民初字第362号原告周某,男,1983年8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徐某,女,1988年1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周某于2015年5月19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 判 长  苏 亮审 判 员  张明朗人民陪审员  王学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姚 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