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峄民初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周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峄民初字第362号原告周某,男,1983年8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徐某,女,1988年1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周某于2015年5月19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 判 长 苏 亮审 判 员 张明朗人民陪审员 王学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姚 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