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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4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张斌与范佳堆、蒋春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斌,范佳堆,蒋春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大民初字第480号原告:张斌,男,1978年8月8日出生。被告:范佳堆,男,1981年8月23日出生。被告:蒋春霞,女,1984年6月21日出生。原告张斌与被告范佳堆、蒋春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曾海鹰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范佳堆、蒋春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又未进行答辩,视为其放弃对本案事实进行举证、质证和参加辩论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斌诉称: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及其利息31000元(从2012年8月27日起至2015年3月27日,按月利率2%计算),合计人民币81000元,并支付从2015年3月28日起至本案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由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将利息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利息30605元,并支付从2015年3月28日起至本案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被告范佳堆、蒋春霞均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27日,被告范佳堆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条,约定月利率按4%计算,未约定借款期限,由田贵淦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等。借款后,被告范佳堆未能按约向原告支付利息。经原告多次向被告范佳堆催讨,被告范佳堆未能履行偿还借款本息义务。从2012年8月27日起至2015年3月27日,被告范佳堆尚欠原告借款50000元及其利息30605元(从2013年8月27日起至2014年11月21日,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4年11月22日起至2015年3月27日,按月利率1.78%计算),合计人民币80605元。另查明:被告范佳堆与被告蒋春霞于2007年4月5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上述事实,原告提供借条、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各一份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范佳堆之间因借贷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范佳堆应当偿还借款。原告的利息主张,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原告要求被告范佳堆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其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上述借款系被告范佳堆与被告蒋春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被告范佳堆、蒋春霞对原告的主张未提异议,上述借款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原告要求被告蒋春霞对被告范佳堆上述应偿还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范佳堆、蒋春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范佳堆应偿还给原告张斌借款50000元及其利息30605元,合计人民币80605元,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付清,并支付从2015年3月28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二、被告蒋春霞对上述第一项被告范佳堆应偿还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25元,减半收取912.50元,由被告范佳堆、蒋春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曾海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肖 琳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及执行申请提示1、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率不予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第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2、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