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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利执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王爱珍、韩其端与张子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爱珍,韩其端,张子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利执字第169号申请执行人:王爱珍,女,汉族。申请执行人:韩其端,男,汉族。被执行人:张子华,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利民初字第139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子华在利津农商行××支行账户××××内存款8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乔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