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利执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王爱珍、韩其端与张子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爱珍,韩其端,张子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利执字第169号申请执行人:王爱珍,女,汉族。申请执行人:韩其端,男,汉族。被执行人:张子华,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利民初字第139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子华在利津农商行××支行账户××××内存款8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乔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