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行非诉审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兴平市国土资源局于申请执行咸阳市新兴纺织工业园兴国土资发行政处罚决定一案的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兴平市国土资源局,咸阳市新兴纺织工业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非 诉 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行非诉审字第00005号申请人兴平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何智辉,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史西安,系该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咸阳市新兴纺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李忠平。被申请人咸阳市新兴纺织工业园。兴平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对咸阳市新兴纺织工业园兴国土资发(2014)2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非诉执行审查一案,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5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于该案进行了审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查理过程中,原告兴平市国土资源局与第三人已和解,被申请人自觉到兴平市国土资源局缴纳了罚款。2015年5月18日现申请人原告兴平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自愿撤回起诉。要求终结该案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原告兴平市国土资源局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兴平市国土资源局撤回执行申请,终结该案执行。审 判 长 于惠敏审 判 员 南 云人民陪审员 金崇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魏建祥附法律条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兴平市国土资源局撤回起诉。审判长于惠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