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法民初字第03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张世学,雷绍华与明定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世学,雷绍华,明定学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3308号原告张世学,男,汉族,1979年11月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雷绍华,男,汉族,1973年2月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明定学,男,汉族,1974年9月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世学、雷绍华与被告明定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世学、雷绍华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世学、雷绍华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世学、雷绍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8元,减半交纳84元,由原告张世学、雷绍华负担。审判员 曾莉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宇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