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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保康城民初字第0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刘坤荣与张明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坤荣,张明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保康城民初字第0088号原告刘坤荣,干部。被告张明海,出生年月不祥,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坤荣诉被告张明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坤荣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坤荣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坤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坤荣负担。审判员 张 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柳发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