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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刑执字第9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李建平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建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975号罪犯李建平,男,1968年11月24日出生于福建省福鼎市,汉族。1992年因犯盗窃罪被福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现在建阳监狱三监区七分监区服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9月5日作出(2001)宁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其个人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1月14日作出(2001)闽刑终字第6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2年1月22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16日作出(2004)闽刑执字第635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院于2007年5月18日作出(2007)南刑执字第68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该院又于2010年1月18日作出(2010)南刑执字第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又于2012年6月18日作出(2012)南刑执字第107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5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建平在考核期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达88分以上。积极参加劳动,从事平机工种,能较好完成任务。2012、2013年均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获监狱表扬。2012年4月至2014年12月共获达标分24.2分。2015年4月10日交人民币25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24.2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年度监狱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建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04年12月16日至2017年2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