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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花法炭民初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宁艳英与汤恩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艳英,汤恩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炭民初字第245号原告:宁艳英,住广州市花都区。被告:汤恩同,住广州市花都区。本院审理原告宁艳英诉被告汤恩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宁艳英于2015年5月19日以被告汤恩同已归还部分借款且已就剩余款项与原告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汤恩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宁艳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艳英撤回对被告刘锦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宁艳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仇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宾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