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八民一初字第00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王利亚与吴金、缪新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利亚,吴金,缪新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八民一初字第00772号原告:王利亚,男,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委托代理人:常红丽,安徽新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金,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被告:缪新荣,女,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利亚与被告吴金、缪新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利亚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利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利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王利亚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学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谢 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