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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睢非诉行执字第0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睢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朱中堂、虹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睢非诉行执字第0083号申请执行人睢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睢宁县睢城镇红叶北路***号。法定代表人杨阳,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朱中堂,农民。被执行人虹文书,农民。申请执行人睢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朱中堂、虹文书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案,睢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睢计征决字(2014)00328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等信息进行了查询,均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执行中本院虽然穷尽了执行程序和执行措施,但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致使本案在法定的期限内无法有效执行结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如今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睢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睢计征决字(2014)00328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雷审 判 员  张尊敬代理审判员  李 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