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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江民二初字第00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江胜与上海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胜,上海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江民二初字第00187号原告:江胜,男,1982年7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舒城县。委托代理人:魏守莉,安徽耀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负责人:杜俊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肖玮,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胜与被告上海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胜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胜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40元,减半收取870元��由原告江胜负担。审判员  徐小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菲娅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