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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拱刑初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江统全犯抢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统全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拱刑初字第364号公诉机关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江统全,农民。2010年2月10日因犯抢劫罪被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2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2年11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与前罪合并执行一年三个月;2014年8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5年3月23日刑满释放。2015年3月2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拱墅区看守所。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以拱检刑诉(2015)3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统全犯抢夺罪,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江统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23日下午,被告人江统全至杭州市拱墅区上塘路408号门口以买手机为由从被害人吴某处取得价值人民币2775元的iPhone5S手机,后又以身上钱不够为由,让被害人跟随其一起去取钱。被害人及其朋友二人跟随被告人步行至上塘路与八丈井东路交叉口的惠友手机配件总汇店附近时,被告人江统全谎称该店是其哥哥所开,其进去取钱,让被害人在该店外等候,被害人表示同意。被告人江统全进入该店后即加快脚步,携带被害人的手机从该店的另一侧出口逃离。被害人见被告人江统全从该店逃离,随即追进店中,但最终未追到被告人江统全。同年3月24日,公安民警在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某网吧将被告人江统全抓获。涉案的iPhone5S手机经扣押已发还被害人吴某。上述事实,被告人江统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吴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汪某的证言、监控录像光盘、现场勘查笔录、扣押清单、价格鉴定意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抓获经过、被告人江统全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江统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江统全在前罪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江统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涉案赃物已追回,予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予以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江统全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4日起至2015年10月2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顾炜青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吴 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