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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执字第00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安徽电力宿松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陈亮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电力宿松供电有限责任公司,陈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执字第00106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电力宿松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毛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亮,男,1982年7月17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电力宿松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陈亮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安徽电力宿松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松民二初字第0027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安徽电力宿松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庆党代理审判员  张明武代理审判员  肖 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星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