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湘高法民二终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湖北归一节能环保科技建材有限公司与长沙归一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北归一节能环保科技建材有限公司,长沙归一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湘高法民二终字第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归一节能环保科技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葛店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胡小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仁民,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刘丽燕,湖北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归一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麓景路2号长沙科技成果转化基地创富楼三楼。法定代表人周定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六清,湖南清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湖北归一节能环保科技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长沙归一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长中民二初字第004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长中民二初字第0043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湖北归一节能环保科技建材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680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审 判 长 付海燕代理审判员 朱湘归代理审判员 程似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谢昊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