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鹿执字第00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许合顺与石家庄市鹿泉区寺家庄镇人民政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合顺,石家庄市鹿泉区寺家庄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鹿执字第00323号申请人许合顺。被执行人石家庄市鹿泉区寺家庄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靳树海,镇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鹿泉市人民法院(2014)鹿民一初字第0200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石家庄市鹿泉区寺家庄镇人民政府三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限被执行人付清申请人许合顺2012年7月2日-2014年7月28日期间的房屋租赁费125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20元、执行费88元。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石家庄市鹿泉区寺家庄镇人民政府的银行存款12708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玉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