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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开民初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徐某与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开民初字第235号原告:徐某。被告:叶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叶某在本院主持调解过程中,主动认错,并出具保证书,原告徐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原告徐某申请撤回起诉,经查确系其自愿行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 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剑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