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开民初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徐某与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开民初字第235号原告:徐某。被告:叶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叶某在本院主持调解过程中,主动认错,并出具保证书,原告徐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原告徐某申请撤回起诉,经查确系其自愿行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 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剑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