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民终字第00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三门峡市大师父食品有限公司与渑池县伟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三门峡市大师父食品有限公司,渑池县伟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三民终字第0049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三门峡市大师父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渑池县果园工贸区。法定代表人郭公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群章,河南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渑池县伟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渑池县胜利北街*号。法定代表人张万鹏,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姚群友,河南仰韶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诉人三门峡市大师父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师父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渑池县伟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渑池县人民法院(2014)渑民初字第14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大师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郭公会及委托代理人刘群章,被上诉人伟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姚群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09年7月31日,双方签订《综合楼附楼施工合同》及《补充条款》和《工程质量保修书》各一份,约定,大师父公司将位于渑池县会盟小区北门口路东“大师父食品有限公司综合楼附楼”工程承包给伟业公司,双方约定了开工、竣工时间,工程具体内容,工程质量,工程单价,竣工验收,付款方式,双方责任等内容。施工过程中,发生纠纷,经多方协商,2011年4月27日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将双方之间的两项工程进行了约定,其中涉及本案的内容:“大师父综合楼工程在30日内由大师父公司委托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房屋质量(本鉴定只鉴定工程质量)。鉴定工程质量期间伟业公司积极配合。工程鉴定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后,由大师父付伟业公司约定工程款的95%(包含前期已付的180万元)剩余5%过保修期后支付。”2011年5月,大师父公司委托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检验测试中心站有限公司对大师父综合楼进行鉴定性检测,经鉴定该楼混凝土强度、构件截面尺寸、整体垂直度渐层、承载力验算等均满足相关规范要求。2011年1月27日,伟业公司致函大师父公司,将大师父综合楼附楼、1、2号双跨车间以及厂区道路、管网、锅楼房、澡堂、厕所等工程决算书呈报,大师父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公会签字收到。2011年6月6日、8月27日双方代表对综合楼进行验收,对已完成工程及未完成工程予以确认。双方验收后,大师父公司开始实际使用该附楼。双方没有结算。合同履行过程中,大师父公司为伟业公司垫付电费3277元、水费5715元。另查明,大师父综合楼从开始承建至今所有的建房手续不完备,2009年7月27日渑池县城乡发展规划局因大师父综合楼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作出(2009)渑规罚字第08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大师父综合楼:1、停止建设;2、限15日内补办手续并处罚款30000元人民币。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双方签订的《综合楼附楼施工合同》及《补充条款》和《工程质量保修书》及会议纪要等协议,均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并有效,双方应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施工过程中,因施工手续不完备及相邻关系等问题,工程没有按合同约定时间完工,不是伟业公司所能避免的,大师父公司要求伟业公司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大师父公司要求伟业公司支付质量鉴定费26000元,因质量检测系双方协商由大师父公司委托检测,鉴定费用各自承担一半。合同履行过程中,大师父公司为伟业公司垫付的电费3277元、水费5715元,应予支持;大师父公司因伟业公司违规操作罚款450元,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一、渑池县伟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三门峡市大师父食品有限公司垫付的电费3722元,水费5715元,共计9437元;二、渑池县伟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三门峡市大师父食品有限公司鉴定费用13000元。三、驳回三门峡市大师父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83元,由三门峡市大师父食品有限公司负担10583元,渑池县伟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宣判后,大师父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大师父公司和伟业公司是2009年7月31日签订的施工合同,行政部门的停工处罚决定书是2009年7月27日作出的,伟业公司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实际停工。伟业公司未完工的原因在于主体工程完工后收尾工程没有进行和不能提供完整的施工资料不能验收,伟业公司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因大师父公司原因造成停工,伟业公司应当支付违约金362500元,赔偿损失505752元。2、伟业公司不能交付工程资料是工程不能验收的原因,也是委托鉴定的原因,伟业公司应当承担全部鉴定费用。3、伟业公司应当支付违规操作罚款450元。4、伟业公司有义务按照国家标准交付已完工工程的完整施工资料。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支持大师父公司原审诉讼请求。被上诉人伟业公司答辩称:1、渑池县城乡规划局明确要求大师父公司停止建设违法工程,并依法在15日内补办施工手续和缴纳30000元罚款。伟业公司施工之前,已有其它公司施工,由于大师父公司没有施工手续导致施工合同解除。伟业公司签订施工合同时,大师父公司隐瞒渑池县城乡规划局要求其停工的事实。伟业公司开始施工后,遭到执法人员多次阻拦,才知道大师父公司没有办理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等施工手续。同时,由于大师父公司没有及时处理好工程涉及的四邻关系和前一建筑公司矛盾,造成伟业公司无法正常施工,伟业公司遭受了巨大的窝工损失。对此,大师父公司具有完全过错,应当自行承担责任。另外,该工程是违章工程,大师父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属于违章建筑衍生的违法所得,不应受法律保护。2、大师父公司至今拖欠伟业公司工程款540203.27元,为了逃避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大师父公司多次无理缠诉。大师父公司2012年10月的诉讼请求与本案基本一致,只是数字略有变化。大师父公司在该案二审审理中撤回原审起诉。如今,大师父公司以相同的事由再次起诉,明显属于无理缠诉。3、一审期间,双方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伟业公司已经归还了大师父公司的施工资料。大师父公司没有罚款的处罚权,如果是伟业公司自己员工违章施工,应由伟业公司行使处罚权。伟业公司要求返还施工资料及支付违规罚款的请求没有事实依据。4、鉴定费用是因为工程是违章建筑,无法通过正常竣工验收而委托的鉴定,大师父公司要求伟业公司承担全部鉴定费用没有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庭审中,大师父公司提交综合楼2009年11月3日之前的会议纪要、工程例会纪要、旁站监理记录、不合格处置记录、钢筋工程检查记录、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施工进度计划等,拟证明从2009年8月22日至2009年11月3日综合楼顺利施工,没有受到外部干扰。伟业公司质证认为,该证据在一审已经客观存在,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新证据。上述证据不能证明施工过程中没有遭到有关部门的阻拦和处罚。伟业公司提交(2012)渑民二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书一份,拟证明大师父公司在本案的诉讼请求和该案基本一致,大师父公司为逃避支付工程款义务无理重复起诉。大师父公司质证认为,本案诉讼请求及数额与该案并不一致,不属于重复起诉。本院对以上证据认证认为,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均缺乏关联性,本院均不予采信。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双方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伟业公司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向大师父公司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的其它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大师父公司作为工程的业主,有义务为该工程办理符合法律规定的建设施工许可手续。因施工手续不完备等原因导致工程没有按合同约定时间完工,并不能归责于伟业公司,大师父公司要求伟业公司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质量检测鉴定系双方协商由大师父公司委托进行,经检测鉴定该楼混凝土强度、构件截面尺寸、整体垂直度渐层、承载力验算等均满足相关规范要求,原审判决鉴定费用各自承担一半符合公平原则。大师父公司无证据证明其有权收取罚金,其要求伟业公司支付施工过程中的违规操作罚款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本案工程虽未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但经双方协商,工程经检测合格后,大师父公司已经将工程实际投入使用,现大师父公司要求伟业公司支付交付已完工工程资料,符合双方合同约定。伟业公司辩称已将施工资料交给大师父公司,但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其答辩理由不能成立。伟业公司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将已完工工程施工资料交付大师父公司。综上,大师父公司部分上诉理由成立,依法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渑池县人民法院(2014)渑民初字第1445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二、渑池县伟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已完工工程施工资料交付三门峡市大师父食品有限公司。一审案件受理费12583元,由三门峡市大师父食品有限公司负担10583元,渑池县伟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747元,由三门峡市大师父食品有限公司负担10747。渑池县伟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 琦审 判 员 张攀峰代理审判员 马 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侯 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