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句执字第17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227)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道才,孔凡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句执字第1756号申请执行人张道才,句容市人,住句容市。委托代理人刘国平,句容市下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孔凡前,句容市人,住句容市。申请执行人张道才与被执行人孔凡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句容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句蜀民初字第14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被执行人孔凡前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张道才借款本息人民币38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5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4年11月2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对本案有关赔偿款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该和解协议正置当事人履行之中。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何成根就余欠的赔偿款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该和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应由被执行人按和解协议履行,故本案依法可以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琴审判员 潘 玮审判员 戴遐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子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