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蒲民初字第01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原告马麦荣诉被告魏亚峰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蒲民初字第01233号原告马麦荣,女,1980年6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荆姚镇宣化村一组。被告魏亚锋,男,1978年12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兴镇曹家村八组。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马麦荣与被告魏亚峰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双方争议较大、案情复杂,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法应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冉肖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 娜